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调查发现,你司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抽查你司2021年1月-9月业务情况,你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均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你司《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蔡苗苗);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向乔某超、刘某梅、周某祥、王某芹、李某龙、赵某岗、曲某琳、赵某滨、刘某明、马某月等10人发放佣金共计54万元,上述10人未在保险中介管理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也未与你司签订《保险代理人代理协议》。
上述事实,有你司《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乔某超、刘某梅、周某祥、王某芹、李某龙、赵某岗、曲某琳、赵某滨、刘某明、马某月等10人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佣金表;询问笔录(蔡苗苗);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司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
你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
你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经调查发现,蔡苗苗任名阳保险销售公司代管负责人期间,对名阳保险销售公司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德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调查发现,你司存在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2021年11月期间,你司对保险代理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保险行为管控不严,导致3名保险代理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传播误导性信息。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立案表》《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各1份;长城人寿德州中支《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复印件1份(编号:01);朋友圈照片复印件3份;3名保险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协议复印件各1份。
你司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5万元行政处罚。
你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调查发现,周超任长城人寿德州中支总经理期间,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分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德银保监罚决字〔2023〕23号)
单位名称:山东金伞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1888号康博公馆商业1号楼A塔1703-C主要负责人:魏克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东金伞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调查发现,你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看你司内部人事令发现,你司于2020年1月2日任命李永欣为公司总经理,任命任期5年,检查期间职务为总经理并履行相应职责,其任职前及任职期间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你司《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永欣内部任职文件(你司字〔2020〕01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山东宝德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你司办理了雇主责任险,该笔业务是通过山东宝德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春介绍获取,实际销售人员为你司代理人刘某强。在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你司累计向赵某春发放业务费共计18笔,合计21509元。
2021年1月,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你司办理了雇主责任险,该项业务是通过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斌介绍获取,实际销售人员为代理人马某翠和王某云。2021年1月,你司向王某斌发放业务费1笔,共8244元。
上述事实,有你司《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雇主责任险业务客户信息对接表(赵某春)、赵迎春2019年1月-2021年7月佣金表;雇主责任险业务客户信息对接表(王某斌)、记账凭证第0016号(2021年1月31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询问笔录(马某翠)、询问笔录(李某欣);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你司雇用赵某、冯某伟、刘某、李某鹏、张某、闫某、刘某强等7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截至检查期间,上述人员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也未与你司签订《保险代理人代理协议》。
上述事实,有你司《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司2021年1月-7月向赵某、冯某伟、刘某、李某鹏、张某、闫某、刘某强等7人发放的佣金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你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分局决定对你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调查发现,李永欣任金伞保险代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对金伞保险代理公司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6.5万元行政处罚。(德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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