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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日期:2024年10月16日    来源:网络

  2022年9月,陕西省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李某投诉,称多次接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推销装修业务的骚扰电话,严重影响个人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调查核实依。

  接到投诉后,城固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公司调查。查明该公司为了提高企业效益,从一些电商平台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及电话号码,要求员工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公司的装修业务,并以推销业务量作为员工绩效的考核指标。查实,该公司员工为了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从2022年8月份开始向投诉人李某打电话推销过该公司的装修业务,在消费者表明自己不用装修房屋,明确表示拒绝后,仍然持续3次向消费者推销装修业务,遂被消费者进行了电话录音,并予以消费投诉。

  该装修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侵害个人信息保护的违法事实。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一款(九)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房地产、装饰装修等行业公司员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业务,并以此作为绩效指标的营销模式比较常见。同时12315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显示,消费者对此类电话普遍表示有扰民之嫌,特别对一些根本没有购房装修意愿的消费者而言,频繁接到推销电话,更加质疑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这些公司所获取的,遂引发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公司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可谓煞费苦心,并把客户信息作为一种物资资源进行管理,个别公司安全责任、防范意识差,导致业务人员甚至将消费者信息作为个人牟利的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本案中,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业务,一而再、再而三的通过电话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其装修业务广告,其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也违背了广告推销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