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123-4567

主页 > 案例中心

保全新规:除3大类案件外不得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找申请人未提供的财产线号
日期:2024年06月12日    来源:网络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执行保全裁定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下列案件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予准许。

  (一)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的;

  二、其他民事案件的申请保全人申请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的,须提供查询的财产线索、持保全裁定书,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执行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决定准许的,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作为查询范围。

  三、执行部门对于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财产保全办理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当事人书面反馈、告知。

  四、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负责实施的执行部门均应对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信息严格保密。对与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关的财产信息及非保全范围内的信息不得披露或泄露。

  荐语:【法学1954】公众号自创办以来,在朋友们的关心关注下,一直努力为大家送上有深度和有价值的文章,近年来,数万位朋友加入我们,虽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但能聚集在一起的朋友,都是对我们充分的信任和支持,在这里对大家表示由衷的感谢,小编坚信有你们的支持与信任会走的更远!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