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闻是人们了解外部世界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它对人们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各种新型媒介形式的不断涌现,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诸如揭露隐私、乱加评价、报道失当等伦理失范现象也是数见不鲜,本文拟将揭露这些伦理失范现象并提出一些宝贵的应对措施。
新闻是指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目的是为了扩大人们对周围世界的认识,以便更好的安排自己的生活、工作以及其他各种行动。由此看来,新闻的真实性更是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新闻报道毕竟是人们对已经发生事件的一种文字或音像的再现,这其中必然或多或少包含着一定的个人意念。另外,当今社会是一个媒介爆炸的社会,出于生存竞争的需要,各媒介对新闻报道内容与形式的生动性、直观性、新奇性等表现形式的探索可以说是挖空心思,因此,在具体的新闻报道过程中就会出现许多伦理失范现象。
近年来,媒介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不断增加,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媒体自身的发行量或收视率,却对被报道对象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另外,“隐私权”的定义在我国也比较模糊,尤其是在“媒介侵犯隐私权”方面的法律也有待完善,这就更加助长了“媒介侵犯隐私权”之风的盛行。因此,受害者往往对这种现象采取默认的态度。这类媒介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娱乐类节目和电视真情类节目之中。
我们对娱乐类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行为似乎是早已习以为常。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诸如“某位美女走光”“某个明星离婚”,以及“某个明星开什么车、住什么房、在什么地方同谁散步等”,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媒体的侵权行为,也没有意识到会对被报道者造成怎样的伤害。直到2006年5月“窦唯火烧记者采访车”事件发生以后,我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这场官司仍被各大媒体的爆料,许多媒体紧抓窦唯、李亚鹏、王菲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报道,对窦唯本人以及李亚鹏和王菲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对我国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在电视真情类节目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似乎显得冠冕堂皇和心安理得。在主持人煽情的话语之中,在摄像机和诸多观众的众目睽睽之下,当事人被迫说出自己不愿提起或不愿言明的一些有关个人隐私的事情。表面上,主持人或广大观众是做为一个朋友、聆听者的身份听取被采访者的故事,在听到感动的时候可能也会流两滴眼泪,说两句安慰的话,实际上是拿别人的隐私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是对受访者的一种侵犯。我们不禁会想到中央电视台的《艺术人生》栏目,受访者的眼泪似乎成了每一期节目成功与否的标准。
新闻报道是极力追求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公正性,这是其本质所在。但是,由于新闻报道的记者、编辑总是受到个人主观偏向性因素、政治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无意识的加入一些主观评价,这些评价可能是对新闻素材进行取舍,从而突出部分事实,也可能是个人观点的直接表达。最终,这种新闻报道方式会形成一定的观点偏向性,部分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团结、社会的稳定等,具有积极向上的倾向。但也有一部分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例如“成都超女被骂”事件,死者谭静与四川成都“超女”谭静仅仅是同名,而且死者也尚未得到警方证实为卖,部分媒体对此事件大加评介,认为死者即为“超女”谭静,是一名,最终演变成“成都超女被骂状告媒体,索赔20万”的悲剧,对谭静本人及整个社会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部分记者和编辑为了追求客观事实,把突发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尽可能多的呈现在观众的面前。另外,在一些灾难性的突发事件中,部分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眼球,利用诸多过度刺激性的新闻信息和图片进行报道,这在无意之中给当事人造成名誉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例如,在“汶川大地震”的新闻报道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受害者的尸体图片及其家属痛哭流涕的样子。在对“N1H1流感患者”的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患者及其家属的图片,以及患者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都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尊重,是应受到制止的。
另外,在对未成年人和一些犯罪嫌疑人报道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报道不当的现象。有的记者为了增强文章的感染力、吸引力,对未成年人遭遇父母离异、离家出走、受骗上当以及早恋等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不仅采用真实姓名,而且也包括具体的家庭住址和学校等信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伤害,这些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严格禁止的。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报道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不注重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甚至还未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直接称其为“杀人犯”、“毒贩”、“盗窃犯”等,没有称其为某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这种现象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的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同时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行为。
当前,除了一些党政机关媒体的运营与发展是靠国家政府拨款之外,大部分媒体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广告,而广告商对媒体的评估又主要看其发行量和收视率。因此,少数媒体为了单位的经济效益,往往默许甚至鼓励采编人员拉广告。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便利用刊登广告的方式换取新闻报道效果,尤其是在某个丑闻事件发生以后,更是利用“封口费”来收买记者,例如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在矿难发生以后引发的所谓“封口费”事件,这极大地破坏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同时也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