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律信息网每月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要案例。本月重要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一、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2024年第5期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3批19例典型案例,内容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根治欠薪、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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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3.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综合考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作出判断。
【裁判要点】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2条、第117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2条、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
【裁判要点】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058条、第1084条、第1086条
【裁判要点】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
1.检例第205号: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要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生效行政裁判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存在明显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跟进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第五十条(2017年修订后第六十七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检例第206号:某村委会诉黑龙江省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诉讼监督案
【要旨】判断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是否存在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积极行使诉权,以及耽误起诉期限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权利,行政机关承诺自行纠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待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应当在起诉期限中扣除。
3.检例第207号: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生效行政裁判监督;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利害关系;诉权保护;行政抗诉
【要旨】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继承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占用农村宅基地,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以相对人非案涉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4.检例第208号: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生效行政裁判监督;行政给付;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给付起始时间;再审检察建议;类案监督
【要旨】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物质帮助。给予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给付起始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不因烈士子女是否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申请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标准给付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行为未予纠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
【要旨】行为人虽然“多次盗窃”,但根据行为的客观危害、情节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考量,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刑罚处罚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对复议复核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实质审查,对复议案件,还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
【要旨】认定虚假诉讼罪,应当把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行为人虽然篡改部分证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批捕复议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促进对复议决定的理解认同。对行为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使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要旨】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性质、认知能力、赃物形态、收购价格、所获收益等综合判断。人民检察院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上下游犯罪量刑均衡等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追诉、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批捕复核案件,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2021年4月7日修正,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要旨】涉案场所内既有正规消费项目,又存在卖淫活动时,场所经营者辩称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运用逻辑规则、经验法则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场所经营者明知他人租赁其场所后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仍为其提供场所,并管理、约定嫖资分配比例,管理卖淫场所和人员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2017年7月25日施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1.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裁判要旨】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
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矿业权,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应由矿业权人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款后取得。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中,矿业权人对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相较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物权属于在后物权。矿业权人就该新增储量损失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沈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罗某某、李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以示范性判决推动高效化解系列纠纷
2.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诉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明确新类型案件审理规则
4.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诉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明确多发案件法律适用规则
5.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解决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分歧
2.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3.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韩城市某黄河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夏河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四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11件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海等12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破坏交通设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范某勤等4人、陈某才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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